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109年暑假實習

 一、宗旨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培育博物館經營管理、科 技教育、典藏研究及展示規劃之人才,並促進本館與學術機構之交流, 提供國內外大學院校在校學生及研究生至本館實習機會,特訂定「國立 科學工藝博物館實習生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實習對象
現就讀於國內外大學院校(含研究所),對博物館經營管理、科技 教育、典藏研究、展示規劃及相關實務訓練有特別需要及興趣者,均可 向本館人事室提出申請。
三、實習期限及出勤時間 

(一)實習生的實習時數不得少於 25 天(200 小時),期限以一至三個月 內實習完畢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實習單位視需要簽奉館長 核准後辦理。
(二)實習生之出勤時間如下: 

1.原則為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 至五時三十分,實習單位得視需求調整,並應簽到退或以刷卡 方式辦理(如附表一)。 2.為配合業務需要,實習單位得視情形,於實習時數不得少於 200 小時之原則下規範實習生採彈性及輪休方式出勤,惟仍需比照 勞工休假原則給予適時休息。
四、受理時間及申請流程 

(一)受理期間每年三至五月,本館受理學校選派或老師推薦申請, 申請資料函送或逕寄人事室會辦處理。若因特殊狀況或應組室業務 需求,經業務組室相關人員同意,學校或學生得不定期專案提出 申請。
(二)填報申請書(如附表二)乙份,並備齊下列資料,於受理期間內提 
出,如因特殊狀況或應組室業務需求提出者,可隨時提出: 
1.就讀學校(含系所)之公函或系主任推薦或導師、教授、講師之 推薦函一封。
2.如為外國人士需提供中文能
力證明乙份。
3.自
傳。
4.實習計畫書(含實習理由
等),含實習目標、期間、預計前往組 
室、預期成果等。
5.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表 ( 如附表三 )
(三)人事室初核申請相關文件。 (四)擬實習組室審核實習計畫,必要時得面談。 (五)經審查合格通過者,即通知申請人學校或申請人,請申請人依規定 時間報到,由人事室核發識別證,由學生與擬實習組室約定實習始 日即開始實習。
(
六)暑假期間之實習由人事室主辦實習生說明會,專案申請之實習,由 
各業務組室於實習前向學生說明相關應注意事項。
五、考評 

(一)由本館實習組室指定人員擔任輔導人員,依實習生評量表(如附表 四)所訂之實習工作表覈實考評,會人事室後,陳館長核定。
(二)實習
結束前繳交實習心得(含建議事項)報告書,字數不得少於 
二千字。
(三)實習期
滿由人事室開具實習證明(如附表五)並附本館實習生評量
表影本,每份證明依本館規費收費標準規定,收取新台幣三十元。 又如實習生就讀學校訂有統一評量表時,依其規定另增給。 (四)為鼓勵實習生於實習期間認真負責,激發創意,如實習結束後由 輔導人員提報實習生「創意貢獻獎狀」事實表(如附表六),經審 核通過,並經館長核定者,頒發實習生「創意貢獻獎狀」。
六、限制 

(一)實習時數依實際簽到退時數核計,如總時數未達原預計實習總時 數之四分之三者,本館不開具實習證明及實習生評量表影本。
(二)實習期間於本館所
接觸之資料或文件(含實習報告)未獲本館同 
意,不得攜出或擅自對外發表。
(三)
凡申請實習之學生須依規定時間到館實習,實習期間如有不當或 損害本館館譽之行為,本館有權終止其實習資格並通知就讀學校 系所。 七、配合館務發展需要性質特殊之實習,得參照相關規定專案簽請 館長核 
定之,不受本計畫之規範。
八、其他 
(一)實習時請注意服裝儀容,與其他實習生應相互配合、支援,對觀眾 隨時保持和藹、親切態度,館內公共空間及執勤時禁止飲食,並確 實填寫每週實習工作表(如附表七),於每週日或週一下班前交 給各組輔導人員彙整。
(二)實習生於本館實習期間,本館提供實習生下列
優惠: 

1.提供每位實習生四張本館展示廳招待劵。
2.提供每位實習生二
張本館大銀幕電影院招待券。
(三)實習生於本館實習期間,
皆不支給任何報酬(薪資、和津貼)及不 
供宿,並由本館投保必要之保險。
(四)本計畫如有
未盡事宜,以不違返本館相關規定或學校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