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學生之修課,重複修習及格之學分不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內,惟當學期及畢業成績均列入計算;重複修習課程期間,應與正常課程一致,須確實上課、繳交作業、參與考試。

重申學生之修課,重複修習及格之學分不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內,惟當學期及畢業成績均列入計算;重複修習課程期間,應與正常課程一致,須確實上課、繳交作業、參與考試。

教務處公文詳見附件。

 

重複修習科目畢業學分認定,以後者列入畢業學分。
例如:
先修習法律系刑法總則(3-3),再修習本系刑法總則(2-0)-->畢業學分計算,認最後一次修的刑法總則學分 (本系選修2學分)
先修習本系刑法總則(2-0),再修習法律系刑法總則(3-3)-->畢業學分計算,認最後一次修的刑法總則學分 (外系選修6學分)
https://pmp.thu.edu.tw/web/news/detail.php?cid=14&id=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