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修習科目畢業學分認定

重複修習科目之畢業學分認定,以後者列入畢業學分。
例如:
先修習法律系刑法總則(3-3),再修習本系刑法總則(2-0)-->畢業學分計算,認最後一次修的刑法總則學分 (本系選修2學分)
先修習本系刑法總則(2-0),再修習法律系刑法總則(3-3)-->畢業學分計算,認最後一次修的刑法總則學分 (外系選修6學分)

※法源依據:東海大學學則第25條第6項:「已修習及格或已核准抵免之相同科目,不得重覆修習。但各學系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重複修習及格之學分不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內,惟當學期及畢業成績均列入計算。」

雙主修部分,需有雙主修抵免協定之科目,可以免修學分或補修下學期即可。
本系簽定之雙主修抵免協定-->修業規定(請點我)
例如:本系雙主修企管系,經濟學補修下學期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