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習期間:113 年 7 月 1 日至 31 日、8 月 1 日至 31 日,或以 4 週為一單位。 二、實習內容:學習水利工程規劃管理及養護、水土保持、雨水及污水下水道等水利相關實務。 三、申請程序及資格 (一)每年 4 月初函請設有與業務相關科系之大學院校推薦實習學生,推薦之實習學生須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 70 分以上,操行成績達 80 分以上。 (二)經核定後,本局依據核定名單於每年 6 月 15 日前函請相關大學院校通知實習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