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說明:本學分學程線上申請即通過。
二、選修資格:本校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學生。
三、修習學分:必修6 學分,專業選修14 學分,總計20 學分。
四、修業規定:
1.學生得依學則規定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
2.申請時程依據本校行事曆公告辦理。申請時,學程辦公室將依據個人未來欲報考類科,給予建議修習科目(包含: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社會行政、教育行政、財經廉政、廉政、績效審計、財務審計、財稅行政、金融保險、會計、經建行政、商業行政、一般行政警察、關務人員之財稅行政、關稅會計等),以強化個人應試能力。
3.修習本學程之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之上下限,仍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其學程科目成績須併入學期成績計算。選修本學程之學分是否得併入畢業學分,依各系規定辦理。
4.曾修習與本學程科目且學分數相同者,得申請免修該科目。修習科目名稱相似且學分相同者,應經審查且同意後,得免修該科目。惟105學年度以前(含)修習法學緒論2學分者,得抵免共同必修科目法學緒論。
5.修畢學程所列課程共同必修6學分,專業選修課程14學分以上,合計20學分。
6.因必修課程調整,105學年度以前(含)者,共同必修為公文寫作(2學分)、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3學分)、法學緒論(2學分),其共同必修7學分,專業選修課程13學分以上,合計20學分,106學年度至108學年度申請者,共同必修為公文寫作(2學分)、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3學分)、法學緒論(3學分),其共同必修8學分,專業選修課程12學分以上,合計20學分,得申請學分學程修業證明,學程證書申請時間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