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獎學就業計畫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獎學就業 計畫
一、 設置目的
本公司為羅致優秀青年學子,秉持獎勵優秀學生敦品勵學之原則,特訂定本獎學 就業計畫 。
二、 實施階段
(一) 甄試階段
符合申請資格之大學三年級學生,報名並經資格審查、筆試及口試評選後,錄取者取得實習及領取獎學金資格。
(二) 實習階段
錄取
者 需於大學三年級升大學四年級暑假期間至本公司完成實習,本公司
另 於實習期間 提供 暑期 實習 獎學金 ,實習合格者保留錄取資格。
(三) 獎學金請領階段
錄取者於實習合格後,得憑大學三年級下學期及大學四年級上學期成績單及相關必要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至多二學期獎學金,每學期新臺幣4萬元整,合計8萬元整。
(四) 就業階段
錄取
者 經實習合格,並取得應領之獎學金, 且取得大學學歷者, 於畢業(男
性服畢兵役)後,即須 依 本公司指定日期 、 地點 及服務機構 報到 並至少
須連續服務滿 2 年。
三、 申請資格
申請人員應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 就讀於教育部核准立案之 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三年級在學學生,大學畢業
後志願前來本公司服務 者。
(二) 大學三年級 上學期 操行成績達 80分 (或 A--)以上,且學業成績平均達 75分
(或 B)以上或名次在班級排名前 30%者 (分數及百分比皆取至整數 )。 參加各校辦理與國外或大陸之大學院校交換學生計畫者,學期成績應經原學校承
校辦理與國外或大陸之大學院校交換學生計畫者,學期成績應經原學校承認並取得換算成績認並取得換算成績(以下成績同以下成績同),,始始予採計予採計。。
(三) 畢業後除義務役之兵役外無其他兵役服務義務,且不得選服研發替代役或畢業後除義務役之兵役外無其他兵役服務義務,且不得選服研發替代役或轉服志願役。轉服志願役。
(四) 未受領其他負有暑期實習或畢業後服務義務獎學金者。未受領其他負有暑期實習或畢業後服務義務獎學金者。
(五) 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兼具外國國籍。
2.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5. 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6.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7.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8. 本計畫所須之各項證明文件有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
9. 法令或本公司規定不得進用之情形。
四、 錄取名額錄取名額
共25名。
五、 甄試甄試
甄試詳細時程及相關事宜請參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甄試詳細時程及相關事宜請參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獎學從業年度獎學從業人員甄試簡章」,預計於人員甄試簡章」,預計於109年年1~2月公告於本公司全球資訊網月公告於本公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twport.com.tw)。。
(一) 報名報名
1. 甄試類組
本甄試分「電機類組」、「機械類組」、「工程類組」及「一般類組」4類組,甄試甄試類組由應考人類組由應考人自行自行選定選定,一經選定後即無法變更,一經選定後即無法變更。。
2. 應備表件
(1)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等可證明大學三年級在學之文件等可證明大學三年級在學之文件。。
(2) 大學三年級上學期成績單,內容須載明學業成績、操行成績;學期學大學三年級上學期成績單,內容須載明學業成績、操行成績;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業成績平均未達75分者,應另檢附學校出具名次在班上前分者,應另檢附學校出具名次在班上前30%以內以內之證明文件。之證明文件。
(3) 志願港口別調查表:志願港口別調查表:依本計畫甄試簡章公告之依本計畫甄試簡章公告之甄試甄試類組類組及對應港口別及對應港口別為主,為主,每人僅得選擇每人僅得選擇1志願,志願,此志願將作為錄取後之實習與分發進用此志願將作為錄取後之實習與分發進用服務機構與工作地區依據,請務必審慎填列。服務機構與工作地區依據,請務必審慎填列。
(4)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年滿年滿20歲者無須檢附歲者無須檢附)
3. 資料審查資料審查
本公司將依本規定所定申請資格審查報名資料。
本公司將依本規定所定申請資格審查報名資料。
4. 審查通過名額審查通過名額
經本公司審查
經本公司審查通過者通過者,取得,取得筆試筆試資格;未依限資格;未依限報名、提供資料報名、提供資料或或經審查不經審查不通過者通過者,,不得參加筆試不得參加筆試。。
(二) 筆試筆試(第一試第一試)
1. 筆試科目筆試科目
(1) 共同科目共同科目(寫作寫作)
公文
公文及作文及作文
(2) 專業科目專業科目(選擇題選擇題)
① 電機類組:基本電學。電機類組:基本電學。
② 機械類組:機械製造。機械類組:機械製造。
③ 工程類工程類組組:工程數學:工程數學。。
④ 一般類一般類組組:英文:英文與與邏輯邏輯。。
2. 筆試成績筆試成績
(1) 各科原始分數滿分均各以各科原始分數滿分均各以100分計,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分計,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2) 共同科目分數占筆試總成績共同科目分數占筆試總成績30%,專業科目分數占筆試總成績,專業科目分數占筆試總成績70%。。
(3) 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原始分數加權合計後為筆試總成績。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原始分數加權合計後為筆試總成績。
4
(4) 筆試筆試成績未達成績未達50分者分者,不得參加,不得參加口口試試。。
3. 筆試合格名額筆試合格名額
按錄取名額
按錄取名額4倍計算。倍計算。依依甄試類組甄試類組、志願港口別、志願港口別及及筆試筆試總總成績高低順序列成績高低順序列入入口試口試名單,至最後名單,至最後1名其筆試成績相同時,均全數列入。名其筆試成績相同時,均全數列入。
(三) 口口試試(第二試第二試)
1. 口試評分口試評分
依學期表現、工作期待、未來發展潛力及本公司業務需求等進行綜合評
依學期表現、工作期待、未來發展潛力及本公司業務需求等進行綜合評分分。。
2. 口口試成績試成績 原始分數滿分以原始分數滿分以100分計,缺考者以零分計算。分計,缺考者以零分計算。
(四) 甄試總成績甄試總成績計算計算
1. 甄試總成績滿分以甄試總成績滿分以100分計,依「筆試成績」分計,依「筆試成績」40%、「、「口口試成績」試成績」60%之之比例,加權計算之。比例,加權計算之。
2. 甄試總成績計算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甄試總成績計算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2位數。位數。
(五) 錄取錄取
1. 本甄試以本甄試以志願港口別志願港口別及甄試類組,及甄試類組,依甄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依甄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2. 錄取錄取最後一名甄試總成績同分者,依序以最後一名甄試總成績同分者,依序以口口試成績、試成績、專業科目原始成績、專業科目原始成績、共同科目原始成績共同科目原始成績、大三上學期、大三上學期學業成績高低決定之。學業成績高低決定之。口口試成績低於試成績低於70分者,不予錄取。分者,不予錄取。
3. 若依若依前款前款順序比較皆同分者,則增額錄取。順序比較皆同分者,則增額錄取。
六、 實習實習
(一) 實習對象實習對象
本甄試錄取
本甄試錄取者者。。
(二) 實習期間實習期間
109年年6月月29日日至至8月月28日日(大學三年級升大學四年級暑假期間)。(大學三年級升大學四年級暑假期間)。
(三) 實習單位實習單位
錄取學生實習單位由本公司依業務需要
錄取學生實習單位由本公司依業務需要、學生個人志願港口別、學生個人志願港口別及及學生個人學生個人專業專業,,指派至本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各處室,未如期報到者,視同放棄。指派至本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各處室,未如期報到者,視同放棄。
(四) 暑期暑期實習實習獎學金獎學金
1. 實習期間按月發給實習期間按月發給暑期實習獎學金暑期實習獎學金23,800元元,並,並投保勞保投保勞保及及健保。健保。
2. 共同實習期間共同實習期間(第一週及最後一週第一週及最後一週統一至指定地點實習統一至指定地點實習),,指派實習指派實習港口別港口別非非於於共同共同實習所在地之縣市實習所在地之縣市者者,,提供住宿提供住宿及交通補助及交通補助。。
3. 專業專業實習期間實習期間(其他其他期間期間至至志願志願港口港口實習實習)不不提供餐點、住宿與交通接駁。提供餐點、住宿與交通接駁。
(五) 實習義務實習義務
1. 錄取學生應遵守本公司相關錄取學生應遵守本公司相關實習實習規定,規定,並應並應保守本公司公務機密,不得有保守本公司公務機密,不得有擅自攜出任何公司業務資料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擅自攜出任何公司業務資料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之行為,如有上述行為,如有上述情事者,須自負法律責任。錄取學生於實習期間如有違反其他法律之情形,情事者,須自負法律責任。錄取學生於實習期間如有違反其他法律之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2. 實習期間應全程參與實習單位規劃各類課程及活動。實習期間應全程參與實習單位規劃各類課程及活動。
3. 實習期間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並應遵守下列請假規則:實習期間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並應遵守下列請假規則:
(1) 因故不克出席者,應先徵得實習單位同意,並填具請假單。因故不克出席者,應先徵得實習單位同意,並填具請假單。
(2) 請假以事先提出申請為原則,惟如有特殊情事,得先以電話向實習單請假以事先提出申請為原則,惟如有特殊情事,得先以電話向實習單位主管報備,並於隔日補辦請假手續。位主管報備,並於隔日補辦請假手續。
(3) 請假假別請假假別及及日數日數比照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請事假請事假或或病假病假者,依上開相關法令規定者,依上開相關法令規定標準標準,按,按請假時數扣發暑期實習獎學金。請假時數扣發暑期實習獎學金。
(六) 實習評分標準及合格標準實習評分標準及合格標準
1. 實習評分標準實習評分標準
(1) 實習期間表現實習期間表現
① 出勤狀況。出勤狀況。
② 學習態度及工作表現。學習態度及工作表現。
③ 團隊精神及人際互動。團隊精神及人際互動。
④ 實習作業。實習作業。
6
(2) 實習書面報告實習書面報告
錄取學生應依本公司所定書面報告格式,於
錄取學生應依本公司所定書面報告格式,於通知期限內通知期限內繳交實習書面繳交實習書面報告。報告。
2. 實習合格標準實習合格標準 實習評分達實習評分達80分以上者為實習合格,由本公司寄送實習合格證明分以上者為實習合格,由本公司寄送實習合格證明,並,並保保留錄取資格留錄取資格;;未達未達80分者為實習不合格,由本公司寄送實習不合格通知分者為實習不合格,由本公司寄送實習不合格通知,,並並取消錄取資格。取消錄取資格。
七、 獎學金之獎學金之申請及核發申請及核發
(一) 申請申請資格資格
1. 本甄試錄取本甄試錄取者者並取得實習合格證明。並取得實習合格證明。
2. 大學三年級大學三年級下學期及大學四年級上學期下學期及大學四年級上學期操行成績達操行成績達80分分(或或A--)以上,且以上,且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75分分(或或B)以上或名次在班級排名前以上或名次在班級排名前30%者者(分數分數及百分比皆取至整數及百分比皆取至整數)。。
(二) 申請期間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及應備文件
申請
申請學生應於本公司通知申請期限內,提交學生應於本公司通知申請期限內,提交操行及學業操行及學業成績單成績單、切結書、、切結書、保證書保證書及及領款收據,以完成申請作業並作為權利與義務之憑據。領款收據,以完成申請作業並作為權利與義務之憑據。
(三) 核核發發金額金額
大學三年級下學期及大學四年級上學期獎學金各新臺幣
大學三年級下學期及大學四年級上學期獎學金各新臺幣4萬元整,惟須萬元整,惟須該學期為在學狀態始有受領資格。該學期為在學狀態始有受領資格。
(四) 申請資格喪失及遞補申請資格喪失及遞補
錄取
錄取者者未取得實習合格證明或任一學期未達未取得實習合格證明或任一學期未達受領資格受領資格,或因故未繼續申,或因故未繼續申請本公司獎學金者,即喪失申請獎學金資格請本公司獎學金者,即喪失申請獎學金資格,,並並取消錄取資格取消錄取資格。。
八、 正式進用規定正式進用規定
(一) 進用資格進用資格
本甄試錄取
本甄試錄取者者實習合格實習合格,,領有領有第第7點點應領之應領之獎學金獎學金,且大學四年級下學,且大學四年級下學期期操行成績達操行成績達80分分(或或A--)以上以上,,學業成績平均達學業成績平均達75分分(或或B)以上或名次以上或名次
7
在班級排名前
在班級排名前30%(分數及百分比皆取至整數分數及百分比皆取至整數),,並並取得取得大學學歷大學學歷。。
(二) 具正式進用資格者,具正式進用資格者,於畢業於畢業(男性服畢兵役男性服畢兵役)後後應依本公司指定日期應依本公司指定日期、、地點地點及服務機構及服務機構報到報到,進用人員,進用人員自報到之日起,具自報到之日起,具須連續服務滿須連續服務滿2年年之之服務義服務義務務。。
(三) 具進用資格者,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將「大學四年級下學期具進用資格者,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將「大學四年級下學期操性及操性及學業學業成績證明」成績證明」與與「畢業證「畢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服兵役者須另檢附「退伍服兵役者須另檢附「退伍令」令」),掃描成,掃描成PDF檔,併個人聯絡資料檔,併個人聯絡資料以電子郵件寄至本公司人力資源以電子郵件寄至本公司人力資源處處(intern@twport.com.tw),並以電話確認,並以電話確認(07--5219000轉轉6154)。。
(四) 進用人員自報到之日起,進用人員自報到之日起,3年內年內不得申請調動不得申請調動服務機構與工作地區。服務機構與工作地區。
(五) 進用人員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甄進用人員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甄選選進用要點」規定,自報進用要點」規定,自報到日起試用到日起試用3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始完成甄試程序,正式進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始完成甄試程序,正式進用用。。試用期間年資於正式試用期間年資於正式進進用後,予以併計。用後,予以併計。
(六) 進用人員以助理事務員進用人員以助理事務員/助理技術員進用,其薪資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助理技術員進用,其薪資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薪給管理要點」司從業人員薪給管理要點」核薪核薪。。
九、 獎學金之停發及返還獎學金之停發及返還
(一) 領受獎學金有下列情事之一領受獎學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予停發,者,本公司即予停發,受領人受領人並並應應一次返還已一次返還已領之獎學金;服務未滿規定期限者依比例返還領之獎學金;服務未滿規定期限者依比例返還(服務未滿服務未滿1年者,返還已領年者,返還已領全額全額獎學金;服務滿獎學金;服務滿1年但未滿年但未滿2年者,返還已領半數獎學金年者,返還已領半數獎學金)::
1. 未符合本簡章所未符合本簡章所定定甄試申請資格、獎學金甄試申請資格、獎學金申請申請資格及進用資格者。資格及進用資格者。
2. 中途放棄、休學或退學者。中途放棄、休學或退學者。
3. 非經本公司許可自行轉入其他學校、科系者。非經本公司許可自行轉入其他學校、科系者。
4. 已屆大學四年級下學期已屆大學四年級下學期(含暑修含暑修)仍未仍未畢業者。畢業者。
5. 具進用資格者具進用資格者,未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未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畢業(男畢業(男性服畢兵役)後未依本公司規定期限性服畢兵役)後未依本公司規定期限、地點、地點辦理報到者辦理報到者,惟有特殊情事,惟有特殊情事經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經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6. 在本公司服務未滿規定期限即辭職或因故在本公司服務未滿規定期限即辭職或因故終止勞動契約終止勞動契約者者(含試用成績含試用成績不合格者不合格者)。。
8
(二) 受領獎學金後,因意外事故或疾病,以受領獎學金後,因意外事故或疾病,以致重大傷病或致重大傷病或喪亡喪亡至至無法進用者,無法進用者,即停止發給獎學金,並喪失進用資格,惟已領取之獎學金,免予返還。即停止發給獎學金,並喪失進用資格,惟已領取之獎學金,免予返還。
十、 其他事項其他事項
本計畫各項內容若有變更或有未盡事項,
本計畫各項內容若有變更或有未盡事項,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或解釋,並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或解釋,並得隨時補充之。得隨時補充之。